損害賠償113年度彰簡字第608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彰簡字第608號
上 訴 人 王芳陵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純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
民國113年10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,提起上訴。而本件上
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3萬3,000元,依民事
訴訟法第77條之16、第77條之13之規定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
,71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
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,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
院如數補繳1萬3,710元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
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
書記官 陳火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