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票款113年度彰簡字第721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
113年度彰簡字第721號
原 告 蔣玉琴


被 告 林敏雄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1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萬元,及自民國113年8月30日起至清償
日止,按週年利率6%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0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,得
免為假執行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主張:
  原告持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,經原告將附表所示
支票向付款人提示後,均無法兌現。原告依票據法律關係,
請求被告給付票款等語,並聲明: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
二、被告答辯:
 ㈠附表所示支票均為被告所開立。
 ㈡被告當初係參加會首吳保忠之合會,所有會員於一開始就需
要把所有各期會款支票開齊交給會首吳保忠,會首吳保忠會
將各期支票交給各期得標的會員。
 ㈢被告不認識原告,與原告無金錢之借貸關係,亦無生意上往
來。附表所示支票並非由被告交付予原告,被告是交付予會
首吳保忠。且因會首吳保忠未將被告得標的合會金交付予被
告,致被告無法兌現支票,被告認為原告應該向會首吳保忠
要錢才對等語,並聲明:原告之訴駁回。
三、本院之判斷:
 ㈠原告執有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支票,並將附表所示支票,分
別於112年10月25日及112年11月27日提示,遭付款人以「存
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」為由而退票等情,業據原告提出附表
所示支票及臺灣票據交換所台中市分所第00000000及000000
00號退票理由單影本各1份(見本院卷第69至72頁)附卷可
稽,並經本院於113年12月10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場核對原告
所提出之附表所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原本,核與卷附影本相
符,堪信為真實。
 ㈡在票據上簽名者,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;票據上之簽名,得
以蓋章代之,分別於票據法第5條第1項及第6條定有明文。
復票據為文義證券及無因證券,票據上之權利義務,悉依票
上所載文義定之,是執票人取得已具備票據法規定應記載事
項之票據者,原則上即得依票據文義行使權利。原告既有被
告簽發附表所示支票,並依票據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票
款新臺幣(下同)40萬元,即屬有據。復原告依票據法第13
3條規定,僅請求被告給付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(即113年8
月30日)起,按週年利率6%計算之利息,亦屬有據。
 ㈢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
之事由對抗執票人。但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者,不在此
限,票據法第13條定有明文。票據債務人以其自己與執票人
間所存抗辯之事由資為對抗,依同條本文之反面解釋,固非
法所不許,惟此須票據債務人與執票人間為票據直接授受者
,始有其適用(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621號民事判決
參照)。被告辯稱附表所示支票係於參加會首吳保忠之合會
時,即先簽發並交付予會首吳保忠,未交付予原告(見本院
卷第13頁)等語,而原告亦主張因訴外人林敏郎(即被告之
兄)缺錢而持附表所示支票向原告週轉,因而取得附表所示
支票(見本院卷第77頁)等語,則兩造就附表所示支票,並
非直接前後手,被告自不得以票據法第13條本文規定為人之
關係抗辯。是被告辯稱附表所示支票非由被告交付予原告云
云,無從作為拒絕給付票款之正當依據。
四、據上論結,本件原告之訴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五、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,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
,本院既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
定,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,爰諭知如主文第3項前段所示;
併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392條第2項規定,依職權宣告被
告為原告預供如主文第3項後段所示之擔保金後,得免為假
執行。
六、本件事證業臻明確,兩造其餘主張、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資
料,經本院審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件判決之結果,爰不逐
一論列。
七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林彥宇
附表:(金額:新臺幣)
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提示日 票面金額 票據號碼 1 林敏雄 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 福興分社 112年10月25日 112年10月25日 20萬元 HJ0000000 備註:臺灣票據交換所台中市分所第00000000號退票理由單 2 112年11月25日 112年11月27日 20萬元 HJ0000000 備註:臺灣票據交換所台中市分所第00000000號退票理由單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;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
(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,請注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)
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光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