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113年度彰補字第1079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
113年度彰補字第1079號
原 告 莊巧筠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芷騫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起訴未繳納
第一審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5,000
元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110元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
1項第6款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
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
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
書記官 林嘉賢
113年度彰補字第1079號
原 告 莊巧筠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芷騫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起訴未繳納
第一審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5,000
元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110元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
1項第6款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
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
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
書記官 林嘉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