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3年度彰補字第1153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彰補字第1153號
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
訴訟代理人 陳錫鎮
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柯春梅、蔡承璋、蔡伯函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
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,如
第一項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:
一、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
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
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7,626元
(含起訴前所生利息18,954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
應補繳500元。
二、應陳報之事項:本件現金卡之歷次消費明細及還款明細。
三、原告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,均應按被告人數檢附書狀暨證
據資料之繕本或影本,以利寄送被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法 官 范嘉紋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補繳裁判費部分提起抗告,應於
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
新臺幣1,000元;其餘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
書記官 趙世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