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113年度彰補字第1164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彰補字第1164號
原 告 益樺通運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洪苡宸


被 告 新佳昌通運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鄭明昌
被 告 吳明鎮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
日起5日內,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,如第一項逾期未補正,即駁
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
幣(下同)275,71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980元,原告應如
數補繳。
二、應陳報之事項:
㈠提出受損車輛即車牌號碼「KLF-9132」之車輛行車執照影本
,原告如非受損車輛之車主,應陳報請求權基礎為何,或提
出債權讓與證明文件影本。
㈡本件非屬道路交通事故,查無交通事故調查報告等資料,原
告應證明統一發票收據所載維修費用均係因被告吳明鎮過失
行為所致之車損。
三、請依上開命補正及陳報之事項,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,並按
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及相關證物資料(除行車執照影本
外),以利寄送被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
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提起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
元;若經合法抗告,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
。其餘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
書記官 趙世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