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電信費113年度彰補字第1203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彰補字第1203號
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


上列原告與被告晶唐國際有限公司資訊科技分公司間請求給付電
信費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及陳報下列
事項,如第一項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:
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
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
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7,201
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
00元外,尚應補繳500元。
二、應陳報事項:
㈠請敘明原告主張被告積欠電信費用87,201元,其中電信費與
拆機費分別各為多少(請就設備號碼分別列計),並提出本件
拆機費之計算式及說明約定條款依據,且檢附相關證據資料
影本或歷史帳單。
㈡請提出被告向原告租用系爭電信設備之完整契約書影本(應
清晰可資辨識)及歷史帳單。
三、原告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,均應按被告人數檢附書狀暨證
據資料之繕本或影本,以利寄送被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
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(
表明裁定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,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裁定
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及繳納抗告裁判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
書記官 林嘉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