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電信費113年度彰補字第1269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小額民事裁定
113年度彰補字第1269號
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
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
一、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經修法後,就「起訴前」之孳
息及違約金等,均應與請求之本金(金額或價額)併算,而
徵本件裁判費。
二、上列原告與被告周玟星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,原告曾聲請
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
為新臺幣(下同)21,47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
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前繳聲請支付命令所繳
付之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500元,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
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
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
書記官 林嘉賢
附表: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息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本金 2萬503元 1 利息 4,661元 109年9月12日 113年11月5日 (4+55/365) 5% 967.32元 小計 967.32元 合計 2萬1,470元
113年度彰補字第1269號
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
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
一、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經修法後,就「起訴前」之孳
息及違約金等,均應與請求之本金(金額或價額)併算,而
徵本件裁判費。
二、上列原告與被告周玟星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,原告曾聲請
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
為新臺幣(下同)21,47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
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前繳聲請支付命令所繳
付之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500元,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
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
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
書記官 林嘉賢
附表: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息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本金 2萬503元 1 利息 4,661元 109年9月12日 113年11月5日 (4+55/365) 5% 967.32元 小計 967.32元 合計 2萬1,470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