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彰補字第640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彰補字第640號
原 告 甲○○
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應前來閱卷,並於收受本裁定
之日起10日內,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,如第一項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
一、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,提出於法院為之;書狀應記載
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;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、法定代理
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、出生年月日、職業、國民身分證號
碼、營利事業統一編號、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,
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、第116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
明文。此為起訴之法定必備程式,如有欠缺,審判長應定期
間先命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
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定。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損
害賠償,惟其民事起訴狀未載被告之姓名之人別資料,亦未
陳明身分證字號、出生年月日等足資特定被告之資料,致本
件起訴對象尚難認特定,應補正被告之正確姓名、身分證字
號及住居所,並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)

二、應陳報之事項:
㈠提出請求被告應賠償新臺幣20萬元之項目為何(應分項列明)
、計算式、計算依據(即如何得出訴之聲明所載之金額)及相
關單據影本(如支出單據、醫療單據等相關文件)。
㈡敘明本件之請求權基礎(法律依據),並提出本件損害賠償之
相關證據資料影本(如報案、偵查、刑事判決等相關文件)。
㈢兩造之戶籍謄本(記事不得省)。
三、請依上開命補正及陳報之事項,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(以適
格之當事人為被告、補正被告之住所、居所、身分證字號)
,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及相關證物資料,以利寄送
被告(繕本不用檢附戶籍謄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法 官 范嘉紋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
書記官 趙世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