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彰補字第649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彰補字第649號
原 告 呂湘羚
被 告 曾鴻泰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
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7萬2,000元,應徵第一
審裁判費2,9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
項第6款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2,980元,
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法 官 范嘉紋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
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若經合法抗告,
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
書記官 趙世明
113年度彰補字第649號
原 告 呂湘羚
被 告 曾鴻泰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
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7萬2,000元,應徵第一
審裁判費2,9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
項第6款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2,980元,
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法 官 范嘉紋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
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若經合法抗告,
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
書記官 趙世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