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113年度彰補字第727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彰補字第727號
原 告 賴佳瑩
上列原告與被告葉靈星即葉妙慈等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,具狀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,
並按被告人數提出書狀之繕本或影本(繕本不需檢附謄本),如
逾期未補正,即裁定駁回關於對被告甲○○部分之訴訟。
理 由
一、按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、訴訟標的及其
原因事實;當事人書狀,除別有規定外,應記載當事人姓名
及住所或居所;當事人書狀,除別有規定外,應記載當事人
姓名及住所或居所;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、法定代理人或訴
訟代理人之性別、出生年月日、職業、國民身分證號碼、營
利事業統一編號、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;起訴應
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,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
第1、2款、第116條第1款前段、第2項定有明文。原告之訴
,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
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
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;前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
序適用之,復為同法第436條第2項所明定。
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於起訴狀所載被告雖包含「甲○○」之人,並
有記載其住所資料,但未提出任何足資辨別被告身分之資料
,致難確認其起訴對象及其當事人能力,亦無從得知其目前
實際住居所為何處,甚至起訴狀關於原因事實欄漏未表明原
告對被告甲○○欲為何種請求及所依據之具體事實,顯未清楚
載明對被告甲○○提起本件訴訟請求之原因事實為何(亦即構
成所主張法律關係存在之具體事實,包含人、事、時、地等
項目),故原告訴請被告甲○○給付部分,顯不合程式,應予
補正。又上開程式之欠缺屬可補正事項,爰依前揭規定,限
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,如逾期未補正,即裁定駁回關於
對被告甲○○部分之訴訟。
三、此外,請於上開期限內一併補正:
(一)若原告主張被告有2人,則其等間如何分擔給付責任(共
同給付?分別給付?連帶給付?);若訴之聲明有變更之
情形,應一併表明之。
(二)起訴狀後附理賠明細之金額與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不同,
原告欲請求之各項費用、金額顯有未明,請陳明請求金額
之詳細計算式(即如何得出新臺幣450,000元,並應表明
各項費用、各為多少金額,應自行確認金額加總正確無誤
)。
(三)陳報學經歷、工作、家庭、財產狀況。
(四)陳報因本件事故受傷是否已請領強制險理賠,金額多少、
油何保險公司理賠。  
四、民事訴訟採當事人進行主義為原則,法官既為中立裁判者,
無從指導或協助兩造任一方之當事人為訴訟行為。原告自身
如不熟悉法律相關規定,宜洽請專業人士協助(如:律師或
各縣市政府、鄉鎮市公所之免費法律諮詢服務,如屬無資力
且符合法律扶助法之規定者,得自行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
金會各地分會申請法律扶助),以維訴訟權益,附此敘明。
五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,裁定如
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8   月  12  日
    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英豪 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8   月  12  日
書記官 呂雅惠    
【附表】
一、被告甲○○之正確姓名、現在住居所、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
年籍資料,並提出被告甲○○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請勿省
略)。若無法提出被告之資料,應具狀敘明欲聲請如何調查
證據之具體且可行方法,以確認被告之身分。
二、對被告甲○○提起本件訴訟請求之完整原因事實(即得據以請
求主要法律關係之事實為何,包含人、事、時、地等項目)
,並應提出相關證據資料影本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