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3年度彰補字第905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彰補字第905號
原 告 甲○○

上列原告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
,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

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
一、當事人書狀,除別有規定外,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
所;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、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
、出生年月日、職業、國民身分證號碼、營利事業統一編號
、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,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
項第1款前段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於起
訴狀載明被告之姓名、住所或居所,亦未陳明身分證字號、
出生年月日等足資特定被告之資料,致本件起訴對象尚難認
特定,原告應前來本院閱卷後,陳報被告名、身分證字號及
住居所等人別資料,並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請
勿省略)
二、請依上開命補正及陳報之事項,提出補正狀(補正被告之正
確姓名、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、現在住居所、請求之法律依
據),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及相關證物資料,以利
寄送被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法 官 范嘉紋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
書記官 趙世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