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4年度彰司調字第349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彰司調字第349號
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柏凱間因清償電信債務事件聲請調解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之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人之權利能力,始於出生,終於死亡,民法第6條定有明
文。有權利能力者,有當事人能力,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
項亦有規定。又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,依法律關係之性質,
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
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,得逕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0
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,是以已死亡之人為相對人聲請調
解即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二、經查,本件聲請人於民國(下同)114年11月3日就其與相對
人王柏凱間清償電信債務事件聲請調解,惟相對人已於113
年7月19日死亡,有卷附之相對人戶籍資料可稽。是依首開
規定及說明,本件相對人既已死亡而欠缺當事人能力,依當
事人之狀況,應認不能調解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、第95條第1項、第78條,
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王毓慈
114年度彰司調字第349號
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柏凱間因清償電信債務事件聲請調解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之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人之權利能力,始於出生,終於死亡,民法第6條定有明
文。有權利能力者,有當事人能力,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
項亦有規定。又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,依法律關係之性質,
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
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,得逕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0
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,是以已死亡之人為相對人聲請調
解即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二、經查,本件聲請人於民國(下同)114年11月3日就其與相對
人王柏凱間清償電信債務事件聲請調解,惟相對人已於113
年7月19日死亡,有卷附之相對人戶籍資料可稽。是依首開
規定及說明,本件相對人既已死亡而欠缺當事人能力,依當
事人之狀況,應認不能調解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、第95條第1項、第78條,
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王毓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