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4年度彰小字第138號

宣 示 判 決 筆 錄
114年度彰小字第138號
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
訴訟代理人 李昌臨
被 告 周家慶


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彰小字第138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
114 年4 月2 日上午10時8 分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第
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,茲記其大要如下:
法 官 黃佩穎
書 記 官 林嘉賢
通 譯 謝怡均

朗讀案由,被告未到。
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8,895元,及自民國114 年2 月25日
  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 %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 元(除減縮部分外)由被告負擔,被
  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,000 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訴
  訟費用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 %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114  年  4  月  2  日
      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     
            書 記 官 林嘉賢
            法   官 黃佩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
上訴理由,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
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
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
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2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嘉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