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4年度彰小字第628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彰小字第628號
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訴訟代理人 蘇尤如
劉家蓁
被 告 簡健樺 籍設彰化縣○○市○○里○○路0段00 0巷0號0樓

陳淑惠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3日言
詞辯論終結,茲判決如下:
  主 文
一、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5,888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
及違約金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。被告應連帶給付
原告新臺幣1,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
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為原告預供擔保新臺幣55,888元
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17  日
        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不服,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,並應於送達後20
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17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趙世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