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4年度彰小字第725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彰小字第725號
上 訴 人 李冠杰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雅婕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
民國114年10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,提起上訴。而本件上
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萬9,000元,依民事訴
訟法第77條之16、第77條之13之規定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,250
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、第44
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,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
數補繳2,250元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
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
書記官 黃明慧
114年度彰小字第725號
上 訴 人 李冠杰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雅婕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
民國114年10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,提起上訴。而本件上
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萬9,000元,依民事訴
訟法第77條之16、第77條之13之規定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,250
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、第44
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,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
數補繳2,250元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
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
書記官 黃明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