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4年度彰小字第795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彰小字第795號
原 告 和安資產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昇峰
訴訟代理人 曾翊宸
被 告 沈書煒
李儷卿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115年1月8日上午11時10分
於本院彰化簡易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。
理 由
一、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
詞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於民國114年11月27日上午9時50分行言詞辯論程序,
並於同日言詞辯論終結。惟因本件訴訟言詞辯論終結時,原
告對被告之催告,尚未達1個月,則原告依民法第478條規定
,請求被告清償借款,是否合法,尚待釐清,爰認有再開言
詞辯論之必要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
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林彥宇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
書記官 洪光耀
114年度彰小字第795號
原 告 和安資產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昇峰
訴訟代理人 曾翊宸
被 告 沈書煒
李儷卿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115年1月8日上午11時10分
於本院彰化簡易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。
理 由
一、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
詞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於民國114年11月27日上午9時50分行言詞辯論程序,
並於同日言詞辯論終結。惟因本件訴訟言詞辯論終結時,原
告對被告之催告,尚未達1個月,則原告依民法第478條規定
,請求被告清償借款,是否合法,尚待釐清,爰認有再開言
詞辯論之必要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
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林彥宇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
書記官 洪光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