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4年度彰小字第832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
114年度彰小字第832號
原 告 林育聖
被 告 劉銘嘉
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(本院114年度交訴字第1號),經原
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並由本院刑事庭裁定
移送前來(本院114年度交附民字第12號),本院於民國114年12
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0元(即醫療費)。
二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19  日
        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,並應於判
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
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19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明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