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114年度彰小字第868號
宣 示 判 決 筆 錄
114年度彰小字第868號
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
訴訟代理人 李柏伸
複 代理人 陳品宏
被 告 黃柏齡
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彰小字第868號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於中華
民國114年11月19日下午4時16分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第23法庭公
開宣示判決,茲記其大要如下:
法 官 黃佩穎
書 記 官 蔡亦鈞
通 譯 謝怡均
朗讀案由,被告未到。
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2,339元,及自民國114年10月11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(除減縮部分外)由被告負擔,被
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,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訴
訟費用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,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2,339元,為原告預供
擔保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書記官 蔡亦鈞
法 官 黃佩穎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
上訴理由,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
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
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
書記官 蔡亦鈞
114年度彰小字第868號
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
訴訟代理人 李柏伸
複 代理人 陳品宏
被 告 黃柏齡
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彰小字第868號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於中華
民國114年11月19日下午4時16分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第23法庭公
開宣示判決,茲記其大要如下:
法 官 黃佩穎
書 記 官 蔡亦鈞
通 譯 謝怡均
朗讀案由,被告未到。
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2,339元,及自民國114年10月11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(除減縮部分外)由被告負擔,被
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,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訴
訟費用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,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2,339元,為原告預供
擔保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書記官 蔡亦鈞
法 官 黃佩穎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
上訴理由,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
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
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
書記官 蔡亦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