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4年度彰小字第939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彰小字第939號
原 告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宗修
訴訟代理人 蕭育涵律師
被 告 鄭世億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7日言詞
辯論終結,茲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1,412元,及自民國114年10月8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暨按月收取新臺
幣300元之違約金,最高連續收取3期為限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
幣1,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為原告預供擔保新臺幣51,412元
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
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不服,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,並應於送達後20
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
書 記 官 李育真
114年度彰小字第939號
原 告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宗修
訴訟代理人 蕭育涵律師
被 告 鄭世億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7日言詞
辯論終結,茲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1,412元,及自民國114年10月8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暨按月收取新臺
幣300元之違約金,最高連續收取3期為限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
幣1,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為原告預供擔保新臺幣51,412元
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
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不服,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,並應於送達後20
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
書 記 官 李育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