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114年度彰簡字第173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彰簡字第173號
原 告 林苡晴
林若秧
兼法定代理人 林曉萍
林常彥
上 一 人
訴訟代理人 林昱均
原 告 顏毓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黃金昌律師
被 告 林柏昇
訴訟代理人 施漢杰
複代理人 許嘉芫
被 告 利鑫交通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慧真
訴訟代理人 施坤樹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原定於民國115
年1月19日下午5時許在第23法庭宣判。茲因該事件案情繁雜,且
先前新受理者與宣判者多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規定,變
更為於115年1月30日下午5時許在第23法庭宣判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
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
書記官 黃明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