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4年度彰簡字第545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
114年度彰簡字第545號
原 告 李月香
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律師
被 告 簡銘堯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9日言
詞辯論終結,茲本於被告之認諾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50,000元,及自民國114年7月31日
起,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6,050元由被告負擔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為原告預供擔保新臺幣450,000
元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
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(
須按他造當事人知人數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
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
書記官 趙世明
附錄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(判決書僅記載主文之情形):
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︰
一、本於當事人對於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。
二、受不利判決之當事人於宣示判決時,捨棄上訴權者。
三、受不利判決之當事人於宣示判決時,履行判決所命之給付者
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114年度彰簡字第545號
原 告 李月香
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律師
被 告 簡銘堯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9日言
詞辯論終結,茲本於被告之認諾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50,000元,及自民國114年7月31日
起,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6,050元由被告負擔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為原告預供擔保新臺幣450,000
元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
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(
須按他造當事人知人數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
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
書記官 趙世明
附錄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(判決書僅記載主文之情形):
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︰
一、本於當事人對於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。
二、受不利判決之當事人於宣示判決時,捨棄上訴權者。
三、受不利判決之當事人於宣示判決時,履行判決所命之給付者
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