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4年度彰補字第1125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彰補字第1125號
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
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渝晴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
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,如第一、二項逾期未補
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
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
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9,915元
(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
判費1,5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
1,000元。
二、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;書狀不合程式或
有其他欠缺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11
7條前段、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本件原告提出之支
付命令聲請狀係以電腦繕打,欠缺原告、法定代理人簽名或
蓋章,原告應提出補正原告、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後之起
訴狀(須附繕本),或到本院於原支付命令聲請狀及繕本補正
原告、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。
三、應陳報事項:陳報本件交易明細表(含歷次消費或借支金額
、還款金額、累計情形,本金、利息請分別列計)。
四、請就被告支付命令異議狀之異議理由,提出準備書狀(應含
起訴後訴之聲明),並按被告人數檢附書狀暨證據資料之繕
本或影本,以利寄送被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
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
附表: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(請求金額9,872元) 1 利息 9,519元 114年8月1日 114年8月11日 (11/365) 15% 43.03元 小計 43.03元 合計 9,915元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補繳裁判費部分提起抗告,應於
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
新臺幣1,500元;其餘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
書記官 趙世明
114年度彰補字第1125號
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
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渝晴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
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,如第一、二項逾期未補
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
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
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9,915元
(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
判費1,5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
1,000元。
二、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;書狀不合程式或
有其他欠缺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11
7條前段、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本件原告提出之支
付命令聲請狀係以電腦繕打,欠缺原告、法定代理人簽名或
蓋章,原告應提出補正原告、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後之起
訴狀(須附繕本),或到本院於原支付命令聲請狀及繕本補正
原告、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。
三、應陳報事項:陳報本件交易明細表(含歷次消費或借支金額
、還款金額、累計情形,本金、利息請分別列計)。
四、請就被告支付命令異議狀之異議理由,提出準備書狀(應含
起訴後訴之聲明),並按被告人數檢附書狀暨證據資料之繕
本或影本,以利寄送被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
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
附表: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(請求金額9,872元) 1 利息 9,519元 114年8月1日 114年8月11日 (11/365) 15% 43.03元 小計 43.03元 合計 9,915元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補繳裁判費部分提起抗告,應於
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
新臺幣1,500元;其餘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
書記官 趙世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