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4年度彰補字第1148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彰補字第1148號
原 告 和安資產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昇峰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廷毓3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茲限原告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
告之訴。
應補正事項:
一、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
判費1,500元,原告起訴未予繳納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。
二、提出被告陳文能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法 官 簡燕子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提起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
元;若經合法抗告,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
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
書記官 趙世明
114年度彰補字第1148號
原 告 和安資產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昇峰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廷毓3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茲限原告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
告之訴。
應補正事項:
一、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
判費1,500元,原告起訴未予繳納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。
二、提出被告陳文能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法 官 簡燕子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提起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
元;若經合法抗告,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
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
書記官 趙世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