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4年度彰補字第1373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彰補字第1373號
原 告 盧桂華
上列原告與被告倪文娟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,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。逾期
未補正附表所示事項,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。
  理 由
一、原告之訴,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
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
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前揭規定,於
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,此觀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自明。
二、原告於民國114年12月4日提起本件訴訟,因原告有如附表所
示起訴程式欠缺之情事。爰限原告應於主文所定期限內,補
正如主文所示之內容。倘逾期未補正,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

三、如原告對法律相關規定不甚瞭解,請自行評估是否委任律師
代為處理本件訴訟,抑或前往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各
縣市分會及鄉鎮市區公所進行免費法律諮詢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,裁定如
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6   日
        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林彥宇
附表:
補正事項 ㈠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,提出於法院為之,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。 ㈡原告於起訴狀記載之原因事實過於簡略,致本院無從知悉原告欲請求被告給付之項目、金額。故請補正下列事項:  ⒈說明具體之原因事實,且須包含下列事項:   ⑴原告欲請求被告給付「醫藥費」共計多少金額?並應說明依日期依序說明,其中何日期、至何醫療院所看診、各支出多少金額?所請求各細項費用,所依據之證據資料各為何?   ⑵說明所請求「看醫生需要時間」,係指何種費用?請求之具體理由為何?欲請求多少金額?以及陳明其詳細計算式(即如何得出該金額)?並應提出相關證據資料。   ⑶原告欲請求被告給付「精神費」多少金額?說明所請求「精神費」,係指何種費用?   ⒉原告起訴狀未表明請求之法律依據,請表明訴訟標的(即原告係依據哪一條法律規定、哪一份契約約定或其他法律上依據,對被告為請求)。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9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光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