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4年度彰補字第200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彰補字第200號
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


被 告 李宜芳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
日內,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,如第一項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
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
一、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於民國114年1月16日聲請對被
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
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
臺幣(下同)63,926元(含支付命令聲請前所生利息1699元,
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扣除前繳支
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,000元。
二、應陳報之事項:本件信用卡之歷次消費明細及還款明細。
三、請就被告支付命令異議狀之異議理由,提出準備書狀(應含
起訴後訴之聲明),並按被告人數檢附書狀暨證據資料之繕
本或影本,以利寄送被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法 官 范嘉紋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補繳裁判費部分提起抗告,應於
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
新臺幣1,500元;其餘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
書記官 趙世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