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工程款114年度彰補字第263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彰補字第263號
原 告 黃君韜
被 告 曾煌吉
曾詩涵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
7日內,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,如第一項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
訴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
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於民國114年2月5日聲請對
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
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
新臺幣(下同)19萬5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800元,扣
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2,300元。
二、應陳報之事項:
㈠被告2人之關係為何?原告主張承攬關係存在於原告與何被告
間?並提出兩造工程承攬關係存在之證明(如工程承攬契約
、對話紀錄)。
㈡兩造協議退款內容,除估價單所載備註外,有無書面契約協
議?如有,應提出相關證明(如協議書、對話紀錄等)。
㈢請求被告返還工程款之請求權基礎(如法律條款、契約約定)
。又請求被告2人應如何給付19萬5,000元(共同或連帶),如
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,應陳報被告2人連帶給付之請求權基
礎。
三、請就被告支付命令異議狀之異議理由,提出準備書狀(應含
起訴後訴之聲明),並按被告人數檢附書狀暨證據資料之繕
本或影本,以利寄送被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法 官 范嘉紋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補繳裁判費部分提起抗告,應於
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
新臺幣1,500元;其餘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
書記官 趙世明
114年度彰補字第263號
原 告 黃君韜
被 告 曾煌吉
曾詩涵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
7日內,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,如第一項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
訴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
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於民國114年2月5日聲請對
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
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
新臺幣(下同)19萬5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800元,扣
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2,300元。
二、應陳報之事項:
㈠被告2人之關係為何?原告主張承攬關係存在於原告與何被告
間?並提出兩造工程承攬關係存在之證明(如工程承攬契約
、對話紀錄)。
㈡兩造協議退款內容,除估價單所載備註外,有無書面契約協
議?如有,應提出相關證明(如協議書、對話紀錄等)。
㈢請求被告返還工程款之請求權基礎(如法律條款、契約約定)
。又請求被告2人應如何給付19萬5,000元(共同或連帶),如
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,應陳報被告2人連帶給付之請求權基
礎。
三、請就被告支付命令異議狀之異議理由,提出準備書狀(應含
起訴後訴之聲明),並按被告人數檢附書狀暨證據資料之繕
本或影本,以利寄送被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法 官 范嘉紋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補繳裁判費部分提起抗告,應於
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
新臺幣1,500元;其餘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
書記官 趙世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