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4年度彰補字第305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彰補字第305號
原 告 甲○○
上列原告與被告乙○○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
之日起10日內,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,如第一、二項逾期未補正
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
一、當事人書狀,除別有規定外,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
所;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、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
、出生年月日、職業、國民身分證號碼、營利事業統一編號
、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,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
項第1款前段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查本件原告起訴以「乙
○○」為被告,然未記載其住所或居所資料,應具狀補正被告
之住居所資料,並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請勿省
略)。
二、原告請求之原因事實未明,應補正本件原因事實,如為請求
返還借款,應詳述當事人、時間、地點、如何借貸、有無約
定清償期、利率、有無預扣或已支付部分利息、及完整事實
經過等。
三、應陳報之事項:敘明本件之請求權基礎為何(即原告請求所
依據之法律規定條文或契約約定條款),並提出本件之相關
證據資料影本(如借款契約書、借據、票據、交付金錢的證
明、完整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等之相關紀錄)。
四、請依上開命補正、陳報之事項,提出更正後記載完備之起訴
狀(補正被告之住居所、完整之原因事實),並按被告人數提
出繕本及所附證物資料(不用檢附戶籍謄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法 官 范嘉紋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
書記官 趙世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