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4年度彰補字第392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彰補字第392號
原 告 梁炘岑
被 告 陳彥維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
日內,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,如第一項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
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
一、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於民國114年2月12日聲請對被
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
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
臺幣(下同)42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,660元,扣除前繳
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5,160元。
二、應陳報之事項:
㈠本件借款約定金額為57萬元,然原告本件係請求被告給付42
萬元,則42萬元之計算式、原告交付被告借款、被告部分清
償等證明(如交付金錢、對話紀錄、匯款紀錄)。
㈡兩造除違約金外,有無約定借款利息,如有,應提出相關證
明。
三、請就被告支付命令異議狀之異議理由,提出準備書狀(應含
起訴後訴之聲明),並按被告人數檢附書狀暨證據資料之繕
本或影本,以利寄送被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法 官 范嘉紋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補繳裁判費部分提起抗告,應於
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
新臺幣1,500元;其餘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
書記官 趙世明
114年度彰補字第392號
原 告 梁炘岑
被 告 陳彥維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
日內,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,如第一項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
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
一、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於民國114年2月12日聲請對被
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
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
臺幣(下同)42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,660元,扣除前繳
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5,160元。
二、應陳報之事項:
㈠本件借款約定金額為57萬元,然原告本件係請求被告給付42
萬元,則42萬元之計算式、原告交付被告借款、被告部分清
償等證明(如交付金錢、對話紀錄、匯款紀錄)。
㈡兩造除違約金外,有無約定借款利息,如有,應提出相關證
明。
三、請就被告支付命令異議狀之異議理由,提出準備書狀(應含
起訴後訴之聲明),並按被告人數檢附書狀暨證據資料之繕
本或影本,以利寄送被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法 官 范嘉紋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補繳裁判費部分提起抗告,應於
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
新臺幣1,500元;其餘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
書記官 趙世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