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電信費114年度彰補字第750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彰補字第750號
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


被 告 鉅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唐肇澧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
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7,167元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
應補繳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
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
2,300元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法 官 范嘉紋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提起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
元;若經合法抗告,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
書記官 趙世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