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114年度彰補字第846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彰補字第846號
原 告 黃秀蓮
上列原告與被告紀素月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
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,如第一項逾期未補正,
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
一、原告起訴時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
臺幣(下同)92萬5,241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,290元,
原告應如數補繳。
二、應陳報之事項:
㈠原告之學經歷、職業、收入、經濟狀況等,俾供本院酌定慰
撫金之參考。
㈡是否因本件道路交通事故曾經保險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
?如有,向何公司領取之金額為多少?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
。
三、請依上開命補正及陳報之事項,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,並按
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及相關證物資料,以利寄送被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法 官 簡燕子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補繳裁判費部分提起抗告,應於
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
新臺幣1,500元;其餘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
書記官 趙世明
114年度彰補字第846號
原 告 黃秀蓮
上列原告與被告紀素月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
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,如第一項逾期未補正,
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
一、原告起訴時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
臺幣(下同)92萬5,241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,290元,
原告應如數補繳。
二、應陳報之事項:
㈠原告之學經歷、職業、收入、經濟狀況等,俾供本院酌定慰
撫金之參考。
㈡是否因本件道路交通事故曾經保險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
?如有,向何公司領取之金額為多少?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
。
三、請依上開命補正及陳報之事項,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,並按
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及相關證物資料,以利寄送被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法 官 簡燕子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補繳裁判費部分提起抗告,應於
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
新臺幣1,500元;其餘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
書記官 趙世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