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4年度彰補字第986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彰補字第986號
原 告 陳筱筑


上列原告與不詳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,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。逾期
未補正附表所示事項,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。
  理 由
一、原告之訴,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
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
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前揭規定,於
小額訴訟程序亦有適用,此觀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
第2項規定自明。
二、原告於民國114年8月28日提起本件訴訟,因原告有如附表所
示起訴程式欠缺之情事。爰限原告應於主文所定期限內,補
正如主文所示之內容。倘逾期未補正,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

三、另原告所提出起訴狀未附起訴狀繕本,依民事訴訟法第119
條第1項規定,應按被告人數補提出起訴狀繕本(須含證據
資料);邇後所有書狀,除1份給法院外,應另按被告人數
準備繕本。
四、如原告對法律相關規定不甚瞭解,請自行評估是否委任律師
代為處理本件訴訟,抑或前往各縣市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及
鄉鎮市區公所進行免費法律諮詢。
五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
第6款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4   日
        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林彥宇
附表:(金額:新臺幣)
編號 補正事項 1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 2 ㈠當事人書狀,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;當事人為法人、其他團體或機關者,其名稱及公務所、事務所或營業所;有法定代理人、訴訟代理人者,其姓名、住所或居所;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,提出於法院為之,分別於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、2款及第24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。 ㈡原告於起訴狀之當事人欄,未記載任何被告之名稱、地址、被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、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識別身分之資料。故請補正表明被告之名稱、法定代理人之姓名、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識別身分之資料。 3 ㈠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提出於法院為之,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。所稱之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」乃請求判決之結論,亦係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,如當事人獲勝訴之判決,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之主文,並為將來據以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。是以原告提起給付之訴,依上揭起訴必備程式之規定,所表明訴之聲明(給付內容及範圍)與法院所為之判決主文,均必須明確一定、具體合法、適於強制執行(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99號民事判決參照)。 ㈡原告於起訴狀之訴之聲明欄,未記載完整訴之聲明。故請補正:於書狀之訴之聲明欄,表明究欲請求被告為如何之給付。 4 ㈠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,提出於法院為之,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。 ㈡原告於民事聲請狀僅記載片段之事實,所載之原因事實顯然過於簡略,致本院根本無從知悉兩造究竟發生何事而衍生本件訴訟。故請補正下列事項:  ⒈說明具體之原因事實,且須包含下列事項:   ⑴原告於何時、在何處,向何人購買何種型號之Apple廠牌之iPad?   ⑵該iPad之保固期間為何?兩造間約定之保固範圍為何?   ⑶原告於114年7月19日之何時,將該iPad送至何被告之和美門市維修?該iPad係因何原因需送維修?   ⑷送修當時,兩造約定如何維修?   ⑸該iPad未由被告維修之原因為何?所提出退修單之處理說明記載:報價不修,與原告於起訴狀之主張何以不同?   ⑹該iPad是否已維修完成?係於何時、由何人維修完成?維修項目為何?需花費多少維修費?原告是否已支付該維修費?支付予何人?  ⒉原告起訴狀所載之法律依據似非完整,或有誤用之情形,請表明訴訟標的(即原告係依據哪一條法律規定、哪一份契約約定或其他法律上依據,對被告為請求)。  ⒊請就所請求精神慰撫金部分,應陳明原告有何人格權受損之具體理由。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4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光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