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5年度彰小字第236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5年度彰小字第236號
原 告 潘睿騰
被 告 孫琳燕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30日言詞
辯論終結,茲判決如下:
  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,000元,及自民國115年3月22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
幣1,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為原告預供擔保新臺幣10,000元
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31  日
        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
如對本判決不服,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,並應於送達後20
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31  日
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李育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