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5年度彰小字第260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5年度彰小字第260號
原 告 蕭婷羽
被 告 吳峻毅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(
114年度附民字第754號),本庭於民國115年4月9日言詞辯論終
結,茲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,000元,及自民國114年8月12日起
,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為原告預供擔保新臺幣10,000元
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
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不服,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,並應於送達後20
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
書 記 官 李育真
115年度彰小字第260號
原 告 蕭婷羽
被 告 吳峻毅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(
114年度附民字第754號),本庭於民國115年4月9日言詞辯論終
結,茲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,000元,及自民國114年8月12日起
,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為原告預供擔保新臺幣10,000元
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
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不服,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,並應於送達後20
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
書 記 官 李育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