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5年度彰小字第61號

宣 示 判 決 筆 錄
115年度彰小字第61號
原 告 施玧辰

被 告 陳志銘




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彰小字第61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5
年1月21日下午2時55分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第23法庭公開宣示判
決,茲記其大要如下:
法 官 黃佩穎
書 記 官 廖婉凌
通 譯 謝怡均
朗讀案由,被告未到。
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新臺幣50,000元整元。
二、本判決得假執行,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0,000元,為原告預供
 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21  日
      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     
            書 記 官 廖婉凌

            法   官 黃佩穎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22  日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
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
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
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22  日
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廖婉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