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5年度彰小字第77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
115年度彰小字第77號
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
訴訟代理人 連國棟
被 告 楊明峰
訴訟代理人 洪譽銜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1,180元,及自民國115年2月3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
三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;被告應給付原告訴訟
費用新臺幣1,500元,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
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四、本判決第一、三項得假執行;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萬1,180元
為原告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被告已自認其就本件車禍事故之發生有疏未注意車前狀況從
後追撞之過失情事;又原告亦自承駕駛其所承保之車牌號碼
000-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胡凱翔就上開事故之發生同有變換
車道不當之過失情事,足認駕駛前揭客車、屬被保險人之胡
凱翔對於上開事故之發生亦有過失。茲審酌被告、胡凱翔之
肇事原因、過失情節輕重暨原因力之強弱後,本院認被告就
上開事故之發生應負百分之50之過失責任,而承保胡凱翔所
駕駛前揭客車之原告則應承擔百分之50之過失責任,方屬合
理。又因前揭客車所有人胡凱翔於上開事故所受之損害(已
扣除零件之折舊)為新臺幣(下同)2萬2,359元,經減輕被
告之百分之50損害賠償責任後,自胡凱翔受讓侵權行為損害
賠償請求權之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應僅為1萬1,180元
【即:2萬2,359元×(100%-50%)=1萬1,180元,小數點以下
四捨五入】。
二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、民法第184條第1項
前段、第191條之2前段、第196條之規定,請求被告給付1萬
1,180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5年2月3日起至清償
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
許,逾此範圍之請求,則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
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,並應於判
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
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
書記官 黃明慧
115年度彰小字第77號
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
訴訟代理人 連國棟
被 告 楊明峰
訴訟代理人 洪譽銜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1,180元,及自民國115年2月3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
三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;被告應給付原告訴訟
費用新臺幣1,500元,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
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四、本判決第一、三項得假執行;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萬1,180元
為原告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被告已自認其就本件車禍事故之發生有疏未注意車前狀況從
後追撞之過失情事;又原告亦自承駕駛其所承保之車牌號碼
000-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胡凱翔就上開事故之發生同有變換
車道不當之過失情事,足認駕駛前揭客車、屬被保險人之胡
凱翔對於上開事故之發生亦有過失。茲審酌被告、胡凱翔之
肇事原因、過失情節輕重暨原因力之強弱後,本院認被告就
上開事故之發生應負百分之50之過失責任,而承保胡凱翔所
駕駛前揭客車之原告則應承擔百分之50之過失責任,方屬合
理。又因前揭客車所有人胡凱翔於上開事故所受之損害(已
扣除零件之折舊)為新臺幣(下同)2萬2,359元,經減輕被
告之百分之50損害賠償責任後,自胡凱翔受讓侵權行為損害
賠償請求權之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應僅為1萬1,180元
【即:2萬2,359元×(100%-50%)=1萬1,180元,小數點以下
四捨五入】。
二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、民法第184條第1項
前段、第191條之2前段、第196條之規定,請求被告給付1萬
1,180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5年2月3日起至清償
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
許,逾此範圍之請求,則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
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,並應於判
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
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
書記官 黃明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