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115年度彰簡調字第103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彰簡調字第103號
原 告 吳孟庭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巷000弄00 號
陳聖閔

上列原告與被告魏廷達、弘大物流有公司、大誠物流有限公司請
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,補
正及陳報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原告與被告魏廷達、弘大物流有公司、大誠物流有限公司間
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係於民國114年12月24日原告就本院114
年度交簡字第2267號過失傷害等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
(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76號),並主張被告魏廷達之僱用人
即被告弘大物流有公司或大誠物流有限公司負擔連帶賠償責
任,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。惟本件被告魏廷達係經本
院刑事判決成立傷害罪,故原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
免繳納裁判費部分,係指因被告魏廷達過失傷害行為所致財
產或非財產損害,並未及於原告請求車輛損失費新臺幣(下
同)793,000元部分,是原告起訴就上開損害部分依法應繳裁
判費,該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1,530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
費10,6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
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,如數向本院繳納,倘逾期未繳
,即駁回原告請求車輛損失部分之訴,特此裁定。
二、原告應陳報事項:
㈠原告吳孟庭部分:
⒈原告請求將來醫療費用部分,應提出醫院或診所開立必要相
關治療療程(含治療項目、治療期間、預估費用)之證明文件
及支出單據影本。
⒉原告請求不能工作損失部分,應陳報每月購貨及營運成本及
相關單據影本(如:醫囑不能工作之診斷證明書、進貨單據
等證物影本)。
⒊原告請求勞動力減損部分,應陳報請求時間、計算式、計算
依據(即如何得出該項金額),並說明是否聲請送醫療機構鑑
定勞動能力減損百分比【評估報告應包含「AMA(美國醫學會
永久障礙評估指南)障害分級」及「工作能力減損百分比調
整」】並預墊鑑定費用?如是,請提供鑑定機構之名單供本
院審酌。
⒋原告吳孟庭之學經歷、職業、收入、經濟狀況等,俾供本院
酌定慰撫金之參考。
⒌是否因本件道路交通事故曾經保險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
?如有,向何公司領取之金額為多少?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

㈡原告陳聖閔部分:
⒈原告陳聖閔之學經歷、職業、收入、經濟狀況等,俾供本院
酌定慰撫金之參考。
⒉是否因本件道路交通事故曾經保險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
?如有,向何公司領取之金額為多少?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

三、原告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,請依上開命補正之事項,提出
補正狀,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及相關證物資料,以
利寄送被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
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補繳裁判費部分提起抗告,應於
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
新臺幣1,500元;其餘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
書 記 官 李育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