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115年度彰簡調字第54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彰簡調字第54號
原 告 林秝慧
上列原告與被告周書亞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,如第一項逾期未
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
一、原告與被告周書亞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係於民國114年8月
7日原告就本院114年度交簡字第1452號過失傷害刑事案件提
起附帶民事訴訟(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10號),經本院刑事
庭裁定移送前來。惟本件被告係經本院刑事判決過失傷害罪
,故原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免繳納裁判費部分,係
指因被告過失傷害行為所致財產或非財產損害,並未及於原
告請求之機車毀損費新臺幣(下同)13,300元部分,是原告起
訴就上開損害部分依法應繳裁判費,該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
為13,300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,
如數向本院繳納,倘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請求機車毀損費
部分之訴,特此裁定。
二、應陳報之事項:
(一)原告請求其他額外支出部分,其中購買青草罐、泡腳包、藥
洗等部分,應提出醫院或診所開立相關治療療程之證明文件
、該物品為必要治療之證明及支出單據影本(應清晰可辨識
,不得有模糊不清等情形)。
(二)機車毀損部分,原告車輛已經報廢,應提出無法修繕之證明
(如:車行評估無法修復或修復費用過鉅之證明)及系爭車輛
於毀損事件發生時之市價資料及完整評估維修費用單據等資
料,或向本院聲請送鑑定單位鑑定。
(三)工作損失部分:原告須提出應休養2至3個月之診斷證明書,
又原告於醫囑應休養期間銷假上班,然後再請假請求加班費
之依據為何,並提出相關單據影本(如:醫師開立需休養2至
3個月之診斷證明書,請假單)。
(四)原告之學經歷、職業、收入、經濟狀況等,俾供本院酌定慰
撫金之參考。
(五)是否因本件道路交通事故曾經保險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
?如有,向何公司領取之金額為多少?另被告所承保之機車
強制險縱已過期,仍得向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
償,如有向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會聲請補償,領取之
金額為多少,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。
三、原告補正或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,均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
及所附證物資料影本,以利寄送被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
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補繳裁判費部分提起抗告,應於
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
新臺幣1,500元;其餘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
書 記 官 李育真
115年度彰簡調字第54號
原 告 林秝慧
上列原告與被告周書亞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,如第一項逾期未
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
一、原告與被告周書亞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係於民國114年8月
7日原告就本院114年度交簡字第1452號過失傷害刑事案件提
起附帶民事訴訟(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10號),經本院刑事
庭裁定移送前來。惟本件被告係經本院刑事判決過失傷害罪
,故原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免繳納裁判費部分,係
指因被告過失傷害行為所致財產或非財產損害,並未及於原
告請求之機車毀損費新臺幣(下同)13,300元部分,是原告起
訴就上開損害部分依法應繳裁判費,該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
為13,300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,
如數向本院繳納,倘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請求機車毀損費
部分之訴,特此裁定。
二、應陳報之事項:
(一)原告請求其他額外支出部分,其中購買青草罐、泡腳包、藥
洗等部分,應提出醫院或診所開立相關治療療程之證明文件
、該物品為必要治療之證明及支出單據影本(應清晰可辨識
,不得有模糊不清等情形)。
(二)機車毀損部分,原告車輛已經報廢,應提出無法修繕之證明
(如:車行評估無法修復或修復費用過鉅之證明)及系爭車輛
於毀損事件發生時之市價資料及完整評估維修費用單據等資
料,或向本院聲請送鑑定單位鑑定。
(三)工作損失部分:原告須提出應休養2至3個月之診斷證明書,
又原告於醫囑應休養期間銷假上班,然後再請假請求加班費
之依據為何,並提出相關單據影本(如:醫師開立需休養2至
3個月之診斷證明書,請假單)。
(四)原告之學經歷、職業、收入、經濟狀況等,俾供本院酌定慰
撫金之參考。
(五)是否因本件道路交通事故曾經保險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
?如有,向何公司領取之金額為多少?另被告所承保之機車
強制險縱已過期,仍得向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
償,如有向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會聲請補償,領取之
金額為多少,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。
三、原告補正或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,均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
及所附證物資料影本,以利寄送被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
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補繳裁判費部分提起抗告,應於
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
新臺幣1,500元;其餘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
書 記 官 李育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