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5年度彰簡調字第65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彰簡調字第65號
原 告 洪麗宜

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世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
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,如第一項逾期未補正,
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
一、原告與被告林世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係原告就本院114
年度金簡字第674號違反洗錢防制法刑事案件(下稱系爭刑案
)提起附帶民事訴訟(114年度簡附民字第423號),經本院刑
事庭裁定移送前來。惟原告因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免繳納
裁判費之範圍僅限於該判決所認定原告遭詐欺而匯入系爭帳
戶之新臺幣(下同)20萬元部分,逾此金額既非屬前開刑事案
件被訴之犯罪事實,即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
。查上開訴訟標的金額為5萬元(計算式:25萬元-20萬元=5
萬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1
,500元,逾期未繳,即駁回該部分訴訟。又詐欺犯罪危害防
制條例第54條第1項雖規定詐欺犯罪被害人依民事訴訟程序
向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人起訴請求損害賠償時,暫免繳納訴訟
費用,惟依同條例第2條第1款規定,詐欺犯罪係指下列各目
之犯罪:㈠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。㈡犯第43條或第44條之罪
。㈢犯與前二目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之其他犯罪。本件依原告
所提資料,未能釋明被告所犯者屬上開規定之詐欺犯罪類型
,故無該條例第54條第1項暫免繳納訴訟費用規定之適用,
附此敘明。
二、應陳報之事項:本件原告請求被詐騙金額為25萬元,與系爭
刑案所認定匯入系爭帳戶之金額共20萬元不符,應陳報請求
金額如何得出或更正請求金額,並提出請求項目為何(應分
項列明)、計算式、計算依據(即如何得出訴之聲明第一項所
載之金額)及相關單據影本。
三、原告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,均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所附
證物資料影本,以利寄送被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
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補繳裁判費部分提起抗告,應於
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
新臺幣1,500元;其餘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
書記官 李育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