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5年度彰簡調字第68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彰簡調字第68號
原 告 鄭雅渟


上列原告與被告周書亞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,如第一項逾期未
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
一、原告與被告周書亞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係於民國114年8月
7日原告就本院114年度交簡字第1452號過失傷害刑事案件提
起附帶民事訴訟(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9號),經本院刑事
庭裁定移送前來。惟本件被告係經本院刑事判決過失傷害罪
,故原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免繳納裁判費部分,係
指因被告過失傷害行為所致財產或非財產損害,並未及於原
告請求之機車維修費新臺幣(下同)4,450元部分,是原告起
訴就上開損害部分依法應繳裁判費,該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
為4,450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,如
數向本院繳納,倘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請求機車維修費部
分之訴,特此裁定。
二、應陳報之事項:
(一)原告請求醫療費用、住院伙食費、診斷書費用部分,應陳報
就醫日期、醫療院所、金額等,並提出完整醫療單據(應按
日期依序排列)。
(二)請求機車修理費用部分,原告所提估價單並未分別列計零件
、工資等費用,應提出蓋有車行店章之維修估價單影本,且
應將零件、工資等費用分別列計,並分別計算總金額。
(三)原告之學經歷、職業、收入、經濟狀況等,俾供本院酌定慰
撫金之參考。
(四)是否因本件道路交通事故曾經保險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
?如有,向何公司領取之金額為多少?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

三、原告補正或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,均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
及所附證物資料影本,以利寄送被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
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補繳裁判費部分提起抗告,應於
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
新臺幣1,500元;其餘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
書 記 官 李育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