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5年度彰補字第430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彰補字第430號
原 告 林連旺
上列原告與被告柯○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
定之日起20日內,向本院聲請閱卷,並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,如
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
一、按當事人書狀,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;有法定代
理人者,其姓名、住所或居所,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
係;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、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
、出生年月日、職業、國民身分證號碼、營利事業統一編號
、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;原告之訴,被告無訴訟
能力,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
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
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
、第2款、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4款、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
。且上開規定,小額訴訟程序亦有適用,同法第436條第2項
、第436條之23亦有明定。查本件被告柯○偉係於民國00年0
月生,於原告起訴時為未滿18歲之未成年人且未婚,無訴訟
能力,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,原告起訴雖以柯○偉
為被告,然未於起訴狀載明被告柯○偉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
及住所或居所,亦未陳明被告之身分證字號、出生年月日等
足資特定被告之資料,原告應向本院聲請閱覽卷宗後陳報其
法定代理人之正確姓名、被告之身分證字號及住居所等人別
資料。如被告柯○偉之父母離婚或其他因素不能行使對於未
成年子女之權利者(例如受停止親權之宣告、在監受長期徒
刑之執行、精神錯亂、重病、生死不明等),應以行使被告
柯○偉親權之人為其法定代理人。
二、應陳報之事項:
(一)被告柯○偉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
)。
(二)提出請求被告應賠償其他費用新臺幣(下同)16,000元之項目
為何(應分項列明)、請求權基礎、計算式、計算依據(即如
何得出訴之聲明所載之金額)及相關單據影本。
(三)車牌號碼「AJV-3129」之車輛行車執照影本,原告如非受損
車輛之車主,應陳報請求權基礎為何,或提出債權讓與證明
文件影本
(四)本件受損車輛維修費用是否已由保險公司(旺旺友聯產物保
險股份有限公司)支付或賠付原告,如是,請陳明本件請求
權基礎為何。
三、請依上開命補正之事項,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(補正被告柯○
偉之法定代理人姓名、住所、居所、身分證字號等資料),
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及相關證物資料(免附戶籍謄
本),以利寄送被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
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
書 記 官 李育真
115年度彰補字第430號
原 告 林連旺
上列原告與被告柯○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
定之日起20日內,向本院聲請閱卷,並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,如
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
一、按當事人書狀,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;有法定代
理人者,其姓名、住所或居所,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
係;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、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
、出生年月日、職業、國民身分證號碼、營利事業統一編號
、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;原告之訴,被告無訴訟
能力,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
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
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
、第2款、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4款、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
。且上開規定,小額訴訟程序亦有適用,同法第436條第2項
、第436條之23亦有明定。查本件被告柯○偉係於民國00年0
月生,於原告起訴時為未滿18歲之未成年人且未婚,無訴訟
能力,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,原告起訴雖以柯○偉
為被告,然未於起訴狀載明被告柯○偉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
及住所或居所,亦未陳明被告之身分證字號、出生年月日等
足資特定被告之資料,原告應向本院聲請閱覽卷宗後陳報其
法定代理人之正確姓名、被告之身分證字號及住居所等人別
資料。如被告柯○偉之父母離婚或其他因素不能行使對於未
成年子女之權利者(例如受停止親權之宣告、在監受長期徒
刑之執行、精神錯亂、重病、生死不明等),應以行使被告
柯○偉親權之人為其法定代理人。
二、應陳報之事項:
(一)被告柯○偉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
)。
(二)提出請求被告應賠償其他費用新臺幣(下同)16,000元之項目
為何(應分項列明)、請求權基礎、計算式、計算依據(即如
何得出訴之聲明所載之金額)及相關單據影本。
(三)車牌號碼「AJV-3129」之車輛行車執照影本,原告如非受損
車輛之車主,應陳報請求權基礎為何,或提出債權讓與證明
文件影本
(四)本件受損車輛維修費用是否已由保險公司(旺旺友聯產物保
險股份有限公司)支付或賠付原告,如是,請陳明本件請求
權基礎為何。
三、請依上開命補正之事項,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(補正被告柯○
偉之法定代理人姓名、住所、居所、身分證字號等資料),
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及相關證物資料(免附戶籍謄
本),以利寄送被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
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
書 記 官 李育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