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115年度彰補字第51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彰補字第51號
原 告 陳雅如
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富水產批發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
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,如
第一項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
一、原告於起訴時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
新臺幣(下同)1,30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萬4,900元,
原告應如數補繳。
二、應陳報之事項:
(一)本件道路交通事故,是否有報案或提出刑事過失傷害告訴,
並提出相關檢察署或法院受理之案號、相關證據資料影本(
如報案、偵查、刑事判決等相關文件),並陳報道路交通事
故當事人登記聯單、現場圖、現場照片、初步分析研判表、
報案紀錄、行車事故鑑定機關(或單位)之鑑定意見書等關於
本件交通事故之資料影本。
(二)原告請求醫療費用部分,應陳報就醫日期、醫療院所、金額
等,並提出完整醫療單據(應按日期依序排列)。
(三)原告請求看護費部分,提出醫囑需專人看護之診斷證明書、
看護方式(全日或每日需看護時數)等其他相關證據資料。
(四)原告請求工作損失部分,應陳報每月薪資無法工作之計算依
據、計算式及相關單據影本(如:醫囑不能工作之診斷證明
書、事故發生前6個月內已有工作收入、請假單等證物影本)
。
(五)請求未來工作能力減損部分,應陳報請求時間、金額(失能
比例及計算式)及受有勞動力減損之醫療機構鑑定報告書影
本,如無鑑定書,應向本院聲請送醫療機構鑑定勞動能力減
損百分比並預墊鑑定費用,請提供鑑定機構之名單供本院審
酌。
(六)原告請求未來醫療費用部分,應提出醫院或診所開立必要相
關治療療程(含治療項目、治療期間、預估費用)之證明文件
及支出單據影本。
(七)原告所稱機車之車輛行車執照影本,原告如非受損車輛之車
主,應陳報請求權基礎為何,或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文件影本
。
(八)如原告機車已經報廢,應提出無法修繕之證明(如:毀損之
彩色照片、車行評估無法修復或修復費用過鉅之證明)及機
車於毀損事件發生時之市價資料及完整評估維修費用單據等
資料,或向本院聲請送鑑定單位鑑定。
(九)原告之學經歷、職業、收入、經濟狀況等,俾供本院酌定慰
撫金之參考。
(十)是否因本件道路交通事故曾經保險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
?如有,向何公司領取之金額為多少?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
。
三、原告起訴狀未附繕本及證物資料,請依上開命補正及陳報之
事項,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,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
及相關證物資料,以利寄送被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
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補繳裁判費部分提起抗告,應於
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
新臺幣1,500元;其餘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
書記官 李育真
115年度彰補字第51號
原 告 陳雅如
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富水產批發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
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,如
第一項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
一、原告於起訴時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
新臺幣(下同)1,30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萬4,900元,
原告應如數補繳。
二、應陳報之事項:
(一)本件道路交通事故,是否有報案或提出刑事過失傷害告訴,
並提出相關檢察署或法院受理之案號、相關證據資料影本(
如報案、偵查、刑事判決等相關文件),並陳報道路交通事
故當事人登記聯單、現場圖、現場照片、初步分析研判表、
報案紀錄、行車事故鑑定機關(或單位)之鑑定意見書等關於
本件交通事故之資料影本。
(二)原告請求醫療費用部分,應陳報就醫日期、醫療院所、金額
等,並提出完整醫療單據(應按日期依序排列)。
(三)原告請求看護費部分,提出醫囑需專人看護之診斷證明書、
看護方式(全日或每日需看護時數)等其他相關證據資料。
(四)原告請求工作損失部分,應陳報每月薪資無法工作之計算依
據、計算式及相關單據影本(如:醫囑不能工作之診斷證明
書、事故發生前6個月內已有工作收入、請假單等證物影本)
。
(五)請求未來工作能力減損部分,應陳報請求時間、金額(失能
比例及計算式)及受有勞動力減損之醫療機構鑑定報告書影
本,如無鑑定書,應向本院聲請送醫療機構鑑定勞動能力減
損百分比並預墊鑑定費用,請提供鑑定機構之名單供本院審
酌。
(六)原告請求未來醫療費用部分,應提出醫院或診所開立必要相
關治療療程(含治療項目、治療期間、預估費用)之證明文件
及支出單據影本。
(七)原告所稱機車之車輛行車執照影本,原告如非受損車輛之車
主,應陳報請求權基礎為何,或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文件影本
。
(八)如原告機車已經報廢,應提出無法修繕之證明(如:毀損之
彩色照片、車行評估無法修復或修復費用過鉅之證明)及機
車於毀損事件發生時之市價資料及完整評估維修費用單據等
資料,或向本院聲請送鑑定單位鑑定。
(九)原告之學經歷、職業、收入、經濟狀況等,俾供本院酌定慰
撫金之參考。
(十)是否因本件道路交通事故曾經保險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
?如有,向何公司領取之金額為多少?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
。
三、原告起訴狀未附繕本及證物資料,請依上開命補正及陳報之
事項,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,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
及相關證物資料,以利寄送被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
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補繳裁判費部分提起抗告,應於
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
新臺幣1,500元;其餘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
書記官 李育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