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1年度壢保險簡字第187號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
111年度壢保險簡字第187號
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
訴訟代理人 黃俊瑜
張家銘
被 告 劉哲誥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 年5月1
0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66,160元,及自民國111年9月30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要領
一、原告主張:如起訴狀所述。並聲明: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
二、法院判斷: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請求權基礎,業據提出如起訴
狀所附之文件資料為證。
三、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5   月  30 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5   月  30  日
書記官 鄭涵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