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1年度壢小字第1350號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111年度壢小字第1350號
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
訴訟代理人 邱碧慶
被 告 黃佳琪


黃耀鈞(林雅雯之繼承人)



黃佳婷(林雅雯之繼承人)
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 年9月13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黃耀鈞、黃佳婷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雅雯之遺產範圍內與被
告黃佳琪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5,459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
違約金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黃耀鈞、黃佳婷於繼承被繼承人
林雅雯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黃佳琪連帶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9   月  29 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9   月  29  日
書記官 鄭涵勻

附表:
編號 本金金額(新臺幣) 應收利息 逾期違約金 起迄日 週年利率 計算期間及利率 1 65,459元 自民國110年8月1日起至民國111年2月7日止 0.9% 自民國110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6 個月以內者,按本件借款利率10%計算,逾期6個月者,就超過6個月部分,按本件借款利率20%計算違約金。 自民國111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1.9%