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1年度壢小字第1371號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111年度壢小字第1371號
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
訴訟代理人 馮景憶
被 告 曾志堅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3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5,986元,及其中新臺幣71,304元自民國
96年4月16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9.71計算
之利息,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
計算之利息。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,263元,及自民國96年2月10日起至民
國96年3月9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8.25計算之利息,及自民國96
年3月10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,
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
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9   月  29 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9   月  29  日
書記官 鄭涵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