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1年度壢簡字第1106號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壢簡字第1106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張○硯
兼法定代理 張○瑄
人 張○明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尤黎固‧哈琭恩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
,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
上訴。惟未繳納上訴費用。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
)248,493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,975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
2條第2 項規定,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,向本院繳納,
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
書記官 鄭涵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