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1年度壢簡字第1366號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壢簡字第1366號
原 告 梁祐榮
曾國婷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顏瑞成律師
被 告 郭淳頤律師(陳宗程之遺產管理人)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
主 文
本件應由郭淳頤律師為被告陳宗程之承受訴訟人。
理 由
一、按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規定:「當事人死亡者,訴訟程序在
有繼承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。」同法第178條規定:
「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,法院亦得依職權,以裁定命其
續行訴訟。」
二、經查,本件被告陳宗程已於原告起訴後之111年6月12日死亡
,有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參(見本院卷第43頁)。被告陳宗
程死亡後,其繼承人均拋棄繼承,有戶籍謄本、繼承系統表
及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在卷可參(見本院卷第42、46、47
、63頁)。嗣經本院111年度司繼字第2907號裁定選人郭淳
頤律師為被告陳宗程之遺產管理人,亦有該裁定在卷可參。
茲因當事人均未聲明承受訴訟,故依法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
其承受訴訟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8   月  11 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
理由(須附繕本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 元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8   月  11  日
書記官 巫嘉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