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1年度壢簡字第1534號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壢簡字第1534號
原 告 柯淳方
上列原告與被告廖玉峰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73
7,839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,0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
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
書記官 鄭涵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