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1年度壢簡字第2011號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壢簡字第2011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翁碧蓮
黎氏美玉
翁榮隆

共同送達代收人 許書瀚律師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0樓
原 告 廖敏伃

邱富梅
廖譽勝
廖于婷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
112年4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上訴人
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7,913,754元,應徵上訴審裁判
費119,112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
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
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
書記官 張育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