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1年度壢簡字第552號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壢簡字第552號
原 告 葉慈鎂
訴訟代理人 葉怡玲

被 告 丁淑敏

訴訟代理人 林郁鈞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辯論。
理 由
一、按「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
開辯論。」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上列當事人間請
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
,尚待調查,應再開言詞辯論。
二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1  月  8  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1  月  8   日
書記官 張季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