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1年度壢簡字第882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壢簡字第882號
原 告 蘇進山
華于青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陳智義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,補正追加被告陳國亮之身分證統
一編號、住居所及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),逾期未補
正,即駁回追加之訴。
理 由
一、按原告之訴,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
裁定駁回之;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
正;又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、訴訟標的、其原因事實
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提出於法院為之;當事人書狀,應
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;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
6款、第244條第1項、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提出之民事追加起訴狀並未明列追加被告陳
國亮之之年籍資料,致本院無從查得被告之住居所,其住居
所即有不明之情形,亦難以確定其當事人能力。是以,原告
應具狀補正被告之住居所及其記事欄勿省略之最新戶籍謄本
,並得於確認被告之必要範圍內聲請調查證據。如逾期未補
正,即駁回其追加之訴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
書記官 鄭涵勻
111年度壢簡字第882號
原 告 蘇進山
華于青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陳智義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,補正追加被告陳國亮之身分證統
一編號、住居所及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),逾期未補
正,即駁回追加之訴。
理 由
一、按原告之訴,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
裁定駁回之;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
正;又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、訴訟標的、其原因事實
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提出於法院為之;當事人書狀,應
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;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
6款、第244條第1項、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提出之民事追加起訴狀並未明列追加被告陳
國亮之之年籍資料,致本院無從查得被告之住居所,其住居
所即有不明之情形,亦難以確定其當事人能力。是以,原告
應具狀補正被告之住居所及其記事欄勿省略之最新戶籍謄本
,並得於確認被告之必要範圍內聲請調查證據。如逾期未補
正,即駁回其追加之訴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
書記官 鄭涵勻